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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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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,加快营造“六最”营商环境的 实施方案》(厅字〔2018〕42 号)文件精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《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》《气候可行 性论证管理办法》(中国气象局第 18 号令)和《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开发 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意见。
  一、指导思想
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坚持新发展理念,充分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,发挥气象趋利避害的作用,全面提升气候可 行性论证服务能力,为山西经济发展、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提供技术支撑。
  二、论证原则
  (一)坚持问题导向。分析气候背景、区域气候特征和自然 生态环境对开发区设立后规划建设、生产运行的制约和影响,以 及开发区建设和运行对区域和周边气候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,从 气候角度提出趋利避害的措施,保障开发区建设与当地气候资源 承载能力相适应,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。
  (二)坚持标准规范。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,客观、真 实、完整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 候变化状况,不断完善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的标准、规范和规 程,提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针对性和规范化。
  (三)坚持科技创新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,鼓励和 支持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技术研究,结合卫星遥感、大数 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,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水 平,增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性。
  三、适用区域
  根据《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,加快营造“六最”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》要求,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、大同、朔州、 忻州、晋中、阳泉、长治、晋城、临汾、运城、孝义等经济开发区和高新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,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试点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,逐步开展对其他有需要的开发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。
  四、论证内容
  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全面论证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, 避免或者减轻开发区规划和建设运行可能受气象灾害、气候变化 的影响,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  (一)开发区概况和论证技术要求;
  (二)开发区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;
  (三)气候适宜性、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;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;
  (四)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;
  (五)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;
  (六)其他有关内容。
  五、技术要求
  (一)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 或有关行业、地方制定的标准、规范和规程。现有标准、规范和 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,应当采用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领域 专家评审通过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。
  (二)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 象资料。
开发区内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的,应使用该站资料开展气候 可行性论证。
开发区内没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的,按照快办严管的要求, 可使用周边地形、气候条件与开发区相似的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资 料开展首次气候可行性论证,同时应开展现场气象观测。
现场气象观测资料应作为验证气候相似和再次开展气候可 行性论证的依据。
根据开发区内规划建设情况,确定是否开展大气边界层等专 项现场气象观测。
  (三)现场探测所使用的探测仪器、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、规范、规程要求。
  (四)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。
  (五)开发区应提供符合气象探测的环境条件,保证现场气 象观测的长期稳定运行,为分析区域内建设运行与气候环境的相 互影响提供资料。
  六、保障措施
  (一)有关开发区是组织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主体,应当 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法律法规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, 组织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。
  (二)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, 定期检查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报告编制进 展。
  (三)有关开发区应将编制完成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。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 家进行评审,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审查意见。
  (四)审查通过后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,作为开发区入区 项目规划、建设的依据。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将气候 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审查内容。
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。
  (五)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5 年内有效。
主办单位: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承办单位: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